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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时间:2024-03-28 浏览量:11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发挥教学督导在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负责对学校内部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反馈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以“依法依规、质量为本、客观公正”为工作原则,坚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教学理念,秉承“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以导为重”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校院两级专兼职教学督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合署办公。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1~2名;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学科与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专兼职相结合。校级教学督导由离退休教授、各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等组成。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专兼职相结合,组长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学科专业资深教师组成。


第三章 督导聘任

第八条 担任专职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教书育人,关爱师生,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秉公办事。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离退休或在职教师,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2岁。身体健康,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可通过个人报名或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批,由学校聘任。专职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

第十条 院级教学督导由各学院(部)组建,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聘期1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校级教学督导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秩序、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一)督教导教

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评课、教学巡视、教学调研、教师考评、专项督导等方式开展教学评价、教学评估、教学指导、教学咨询,了解各学院(部)的教学状况,保障学校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学水平,指导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督学导学

以学生学习与成长为中心开展督学导学,重视学生增量发展、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开展学习成长、学习效果评估,指导学生掌握和改进学习方法,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督管协管

参加教学检查、考试巡视、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相关活动,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协助教学管理部门保证教学活动平稳运行;每学期末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院级教学督导主要负责本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一)督教导教

1.对本学院(部)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各类教学开展听课评课、教学研讨,确保本学院(部)教学秩序稳定,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2.对本学院(部)的教风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为教师提供教学诊断、咨询和指导,提高本学院()教师教学能力。

(二)督学导学

1.对本学院(部)学生的课堂学习、课后自学、掌握运用知识情况、创新能力及思辨能力等方面进行调研和指导。

2.对本学院(部)的学风、考风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通过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开展学习成长、学习效果评估。

(三)督管协管

1.对本学院(部)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试等教学各个环节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

2.对本学院(部)的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案、课程作业、课程设计、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试卷等课程教学资料开展定期检查。

3.了解本学院(部)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协助本学院(部)开展教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研究和布置有关工作任务、反馈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学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包含专项督导计划),提交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批后实施,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与交流。

第十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制定本学院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与交流。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在各自独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在开展工作时,应佩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件,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沟通、及时反馈,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升教学督导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对教学督导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督导员规定(201410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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